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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规范  |   审计常识
平定县审计局错案追究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快实现我局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进一步强化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执法意识,减少因工作失误或执法不严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二、错案追究主要内容:
    (一)审计人员因失职和工作错误,造成审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定性不准、违纪处理处罚明显不当等违法或不当行为引起的审计复议或诉讼。上级审计机关改变、撤销原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败诉的,原审计机关应当纠正违法或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转移、隐匿、侵占国有资财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而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审计人员及时报告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而未及时采取或未采取,因失职行为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对造成错案责任人的处罚: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取消审计资格。
    (四)取消当年评模资格。
    (五)扣发全年或半年资金。
    (六)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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