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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规范  |   审计常识
平定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和制定全县审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定工作重点,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上级审计机关和县政府安排的各项审计任务。
    (二)向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有关宏观调查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
、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
、本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上级审计部门授权,对县境内授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县有关部门及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9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市审计局和县政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有关组织和部门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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