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新疆-首页
       
单位简介 计生动态 法律法规 宣传教育 技术服务 计生协会 奖惩制度 行风监督  
                                                   发展成果·留言板    
 

·我县召开计生工作情况汇报
·国家计生协会秘书长李艳秋
·我县召开计生工作情况汇报
·国家计生协会秘书长李艳秋
·我县召开计生工作情况汇报
·国家计生协会秘书长李艳秋
·国家计生协会秘书长李艳秋
·我县召开计生工作情况汇报

   
  首页><计生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文


第一章总则

来源:人口计生网  作者:本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平定计生网 版权所有 2006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