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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及计算方法

 
        为突出我镇及我镇产业及社会发展重点,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引进的奖金、项目、技术,分类别按一定系数折算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任务。
  (1)引进的无偿资金计算办法。本镇内部门、单位和各级工作人员利用各自的职能、职责、职权和影响,争取引进的计划内项目、资金,按到位资金金额1:2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争取引进的境外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额1:2.5的比例折算招商资任务。用于本部门、单位经常性费用支出的,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2)引进镇域外的工业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农业龙头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折算单位及个人的招商引资任务。
  ①、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1.3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1:1.5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③、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1:1.7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④、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1:2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3)引进的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项目,按技术含量折算单位及个人的招商引资任务。
  ①、列入省级以上部门高新技术项目计划的项目,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取得国家级产品发明专利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1.7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②、引进的用于企业生产及入股的高新技术,按技术作价入股部分的1.5倍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4)引进的境外招商项目均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2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按1:5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5)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项目建设区域差别,采用不同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①、属镇小城镇新区建设项目的,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5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②、属镇小城镇改造项目的,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3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③、属镇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2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6)引进的“三来一补”项目,按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22.5倍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7)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40万元的餐饮服务及商贸流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1:0.8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8)引进县域外的金融、保险、证券交易、信念、旅游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1.5的比例折算招商引资任务。
  (9)引进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按1:1的比例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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